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享受相关政策,从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停止办理“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业务及“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或者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重新就业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此前,我市职工公积金提取是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通知》中第五条原规定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5%的;
(四)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或者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重新就业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政策调整后,对第(七)项:“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业务及第(八)项:“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或者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重新就业的”业务停止办理。
新政策于本月起执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享受相关政策,职工如果持本文件下发日之前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单位应将涉及上述停办业务的职工账户封存,待其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或住房公积金转移政策规定后,经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另外,新政策还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与自然年度调整一致,各缴存单位可按照自然年度及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缴存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